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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

一、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
(1) 户口证明;
(2) 居民身份证
(3) 《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不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持婚姻登记处开具的《申请公证〈婚姻状况证明〉介绍信》,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姻状况证明书》公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证件;其中持有人民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的,须同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现役军人干部申请结婚登记的,应持有军人身份证件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民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志愿兵同部队或驻地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应持有所在部队军以上政治机关的审批意见。
(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结婚登记:
(1)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 非自愿的;
(3) 已有配偶的;
(4) 双方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 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6)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
(7) 非户籍管辖地。
 二、服务程序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持有关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并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三、服务时限
每周一至周五正常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费标准
结婚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收费均为每对9元。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联系电话:8587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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