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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受理条件 1、 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 (1)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弃儿; (2)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孤儿; (3)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子女; (4)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 继子女; (6) 孤儿。 2、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30周岁。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二、服务程序 申请收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弃婴发现地(或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经审查并作必要的调查,收养当事人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三、服务时限 收养登记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收费标准为250元。 五、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关于严格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和出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和落户工作的通知》 联系电话:8587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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