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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服务

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受理条件
1、 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
(1)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弃儿;
(2)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孤儿;
(3)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子女;
(4)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 继子女;
(6) 孤儿。
2、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30周岁。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二、服务程序
申请收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弃婴发现地(或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经审查并作必要的调查,收养当事人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三、服务时限
收养登记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收费标准为250元。
五、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关于严格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和出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和落户工作的通知》
联系电话:8587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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