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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市安置办移交我区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 二、服务程序 1、接收安置:军休干部持上级安置部门发放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和部队出具的“三联单”办理落户、子女入学、随迁家属、子女工作安排等手续。 2、医疗保健:按照政联字[1993]6号、济政办发[1992]108号和济天政发[2000]18号文件精神为军休干部办理医疗保健手续。 3、经费申报:按照鲁民[1996]158号文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公勤费和护理费手续;依据鲁民安[1994]61号文件规定,为在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牺牲、病故的军休干部申报特别抚恤金;按照鲁民[1994]113号文件精神,为离休干部申报军粮差价。 三、服务时限 1、护理费申报:依据有关规定,由军休所按统一表格填写盖章并送市军安办、省军安办审批,待省军安办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军休所实施。 2、特别抚恤费申报:军休所按规定为军休干部遗属填写《特别抚恤金呈批表》并附有关材料(一式六份),经市军安办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送济南军分区,批复后军休所2个工作日内到军分区办理领款手续。 3、处理来信来访:认真登记,热情接待。一般政策性信访,当即答复,重要信访,汇报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法规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民政部、总政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联系电话:85956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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