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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条件 1、市区内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老年人、精神病人。 2、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 二、服务程序 1、凡市区内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需入住社会福利院或精神病院时,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由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审核后,向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申报,经福利院、精神病院审核批准后予以收养;不属于“三无对象”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本人、亲属或单位要求入院的,提供有偿代管代养服务,可直接到市福利院、精神病院办理入院的有关协议手续。 2、凡为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而新办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主办单位须向民政局提供以下审批材料:一是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申请;二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是企业职工花名册;四是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五是《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一式四份)。对符合条件的新办福利企业,经审查合格后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 三、服务时限 1、接到收养申请后,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收养对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向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申报。 2、在接到新办福利企业申请后,及时完成企业的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在考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市民政局的报批手续。每年第一季度全面完成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并协调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福利企业的退税政策。 四、法规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电话:8587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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