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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及增设、合并、撤消等变更手续,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3.负责全区拥军优属和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褒扬工作;审核、申报有关人员的评残和革命伤残人员调整级别工作。 4.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工作;负责移交我区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工作。 5.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6.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指导扶贫济困社会互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及管理工作。 7.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星光计划”。 8.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指导管理社会福利企业,审核申报新建福利企业。 9.主管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负责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10.承办辖区内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及建筑物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地名图书的编辑审定工作。 11.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 12.负责全区婚姻管理工作,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管理婚姻介绍机构。 13.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 14. 负责全区儿童收养工作,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 15.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 16.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17.做好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民政工作的提案的办理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18.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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