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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养子女的天桥区居民可去民政局登记
3月26日,我市民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五部门联合出台了《济南市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济南市规定,天桥区民政局将从4月1日起至6月30日,对辖区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情况进行分类登记造册。4月1日后,我市公民捡拾弃婴的,需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将由公安部门送交市社会福利院。公民要想收养社会弃婴(儿),要先到市社会福利院进行登记申请。
我区将对公民收养子女情况登记造册
按照要求,我区将对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情况进行普查,摸清辖区内公民私自收养情况。对于私自收养子女的,要告知其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填写《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分类登记表》并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情况的,自4月1日起到6月30日,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分类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
区民政局将从4月1日起至6月30日,对辖区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对1999年4月1日前形成收养关系的,告知其到司法部门办理公证收养;对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收养的,审查符合《通知》规定的,告知其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同时,分期分批向市民政局报送该弃婴查找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公告内容,待公告期满,登记集体户口后,按照《通知》和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和儿童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外地户口的收养人,私自收养济南地区捡拾的弃婴(儿),符合《通知》要求的,由槐荫区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按照要求,凡符合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情况的,自200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分类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政府部门将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弃婴或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4月1日后捡拾弃婴要报案
2009年4月1日起,我市公民捡拾弃婴,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交送市社会福利院。同时,我市将严格按照《收养法》和《通知》要求,从4月1日起对收养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和儿童的申请人,进行调查了解,审查是否具备收养登记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登记办理手续,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此次我市为妥善解决2009年4月1日前发生的私自收养问题,对《通知》下发前已经处理且执行完结的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对正在处理过程中,但按照《通知》规定不予处理的,终止有关程序;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按《通知》执行。正在办理“过渡期”收养的,户口已经报送到公安部门的仍按原程序办理,除此之外,一并按照《通知》要求的先入福利院、登记集体户口、再办理登记的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天桥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85872761;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66602531。市社会福利院收养申请电话:831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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